庭审焦点 责任与赔偿的辩论 二审庭审中,上诉双方围绕“顾玉辉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顾玉辉是否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顾玉辉所注册的涉案域名与涉案商标"轩尼诗"中文汉字并非具有一一对应、唯一、固定的联系和指向性,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被上诉方律师表示,即便音译完全相同,轩尼诗也不是驰名商标,不能受扩大保护。 对于顾玉辉是否与勃根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国轩尼诗公司代表律师认为:“顾玉辉作为勃根地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明知并帮助勃根地公司实际操作本案所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顾玉辉系香港轩尼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假若要判定共同侵权,也是由香港轩尼诗公司与勃根地公司共同构成。”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顾玉辉作为控股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均为酒类商品,对方大量使用轩尼诗的标识容易误导公众。”在赔偿数额上,法国轩尼诗公司要求追加赔偿20万,并举证在2009年一审结束后,勃根地公司依然持续销售葡萄酒1001箱,市值192000元。 被上诉方律师认为勃根地公司有自己的商标,主观上不存在恶性故意,上诉人的证据并非指向侵权商品是由两被告实施销售的,增加侵权赔偿数额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赔偿已过高,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