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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红霞行贿不成立

2013-2-1 21:07| 发布者: 海芬心语| 查看: 298| 评论: 1

摘要: 律师:“性”只带来感官享受 赵红霞行贿不成立(图)文章来源:人民网原标题:律师:赵红霞再次申请取保 “性贿赂”不构成行贿人民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 李婧)赵红霞辩护律师处获悉,赵红霞已于2012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人 ...

律师:“性”只带来感官享受 赵红霞行贿不成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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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赵红霞再次申请取保 “性贿赂”不构成行贿

人民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 李婧)赵红霞辩护律师处获悉,赵红霞已于2012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目前关押在重庆市某看守所。今天,其辩护律师张智勇向记者介绍,他已经为赵红霞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申请,目前尚无警方的答复。

赵红霞再次提出取保申请

张智勇律师介绍,赵红霞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代理此案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经过讨论后,已经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申请。目前该案尚未有其他进展。

据张律师介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赵红霞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案情及证据现在掌握得并不完整,能不能定罪,如何量刑是案件以后的焦点。张律师说,“现在由于我们看不到全案的证据材料,故有些事实不清楚。也没有确定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重庆不雅视频一案是否构成“性贿赂”?

随着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有关“性贿赂”的话题,再次被公众关注。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从报道的内容看,赵红霞是被老板利用的一个工具而已,老板是通过赵红霞的“性诱”来达自己的目的,对赵红霞来说,通过与目标上床并拍下视频是其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

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的手段仅限于“给予财物”,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对于获取非物质利益问题,目前刑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最近出台的两高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也按行贿金额来定刑期的,而“性”只是给目标带来一种感官的享受,不能与财物划等号,故赵红霞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贿。

许律师介绍,“对于官员来说,仅仅接受这样的一种性服务,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可按相关党纪处分,但如果通过这样的事件,成为查处其贪腐问题的突破口,那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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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方鸿渐平 2013-2-2 03:07
官字两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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