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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2011-5-3 18:44| 发布者: faneuro5| 查看: 635| 评论: 0|来自: 温州网–温州晚报

摘要: 今天上午,鹿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福建人小许(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小许得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给小许设置了“禁止令”: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 ...
       今天上午,鹿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福建人小许(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小许得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给小许设置了“禁止令”: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若违反,他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
 

  鹿城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第一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案件。

 

  案情回顾

 

  小许,18岁(犯罪时未满18周岁)。去年6月,只身来到温州打工的他想在这里学到一技之长,便在一家摄影工作室当起了学徒。

 

  然而去年年底,小许的父亲不幸患了重病,这让每个月只拿几百元学徒工资的小许犯了愁。就在这个时候,他在网吧认识了一个“老大”, “老大”了解到小许的困难后,告诉他只要帮忙送毒品,就能拿到每天150元的报酬。

 

  小许动心了。今年1月25日,受“老大”指使,小许在市区康华路康华桥上以27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江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的毒品重3.32克。

 

  法院发出“禁止令”

 

  法院认为,小许结伙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计3.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

 

  鉴于他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而且小许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小许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

 

  为了让他与贩毒相关活动彻底隔断,杜绝再次犯罪,法院还对他发出“禁止令”: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

 

  解读“禁止令”

 

  鹿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负责人蒋茜告诉记者,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如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取消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等,而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根据案情附加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不受限制、难以管理的被动局面。”蒋茜介绍,通过“适用缓刑、加设禁止”的方式,让罪犯参与社会实践,继而考验和改造罪犯,无疑是刑法对缓刑考验措施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违禁怎样办?

 

  据了解,“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有利于帮助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法院可根据正当理由或合理推断,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当事人实行某种行为,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说,被告人一旦违反“禁止令”,将可能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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