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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改判死缓

2011-7-17 11:14| 发布者: faneuro| 查看: 315| 评论: 0|来自: 中新网

摘要: 记者16日晚间从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勇处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

  记者16日晚间从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勇处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王勇告诉记者,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该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王勇表示,该案启动再审,既有当事人不服申诉,也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还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可以启动再审的途径基本都有了。但该案子虽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却不代表被害者的家属会胜诉。

  在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中,担任原告二审时代理律师的王勇透露,根据中国现有刑法的司法解释,李昌奎案在一审及二审判决上都存在问题,分别在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方面违法。他称,李昌奎的任何行为都不足以被减刑,“所谓的自首和积极赔偿都不行,这些也不是客观存在的。”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昌奎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的死刑标准。”王勇认为,李昌奎案件的被害者家属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云南省高院应该及时纠正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在强奸了19岁的少女王家飞后,将其打死,并将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摔死。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7月5日,云南省高院重新审查李昌奎案,引起广泛讨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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