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龚牧龙 :新《公司法》为上市提供方便 投资者之所以乐于投资公司,就是因为他们期望能从公司的经营行为中获利,投资者是公司的最终权利人。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的情况很普遍,常常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 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受到损失成为公司股东关注的焦点所在。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龚牧龙强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律,承担了规范公司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改善投资环境的重任。作为股东,其最主要的权利是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这些权利在原《公司法》中都有了原则性的规定。 龚牧龙还表示,近些年来,实践中对股东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一方面是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不够健全,很多股东权益未在原《公司法》中做出细化规定;另一方面是法律对控制股东和董事会的限制不够,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 都市110 小郭跑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