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燕 鹿轩/文 余日迁/摄
昨天下午,鹿城法院公开审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危险驾驶案。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庭上,胡某对自己的醉驾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6月11日凌晨,胡某醉酒驾驶浙CKV571(未悬挂前后号牌)自备车,沿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0时32分许,他驾驶车辆行经市区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正在等候信号灯放行的浙CT1230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幸无人员伤亡。
胡某说,当时他开车的时候有点犯困,他心想到家就好了。当车子快要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因为没看到红绿灯他并未采取刹车措施,而当他发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那天,他在晚饭时喝了5小瓶喜力啤酒,吃夜宵时又喝下2大瓶百威啤酒。案发后,胡某被检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警方随即刑拘胡某。6月16日,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问:“知不知道酒后不能开车?”胡某说:“知道,但当时抱着侥幸心理还是开了。”
胡某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为我的愚蠢行为向造成伤害的当事人道歉,特别是车主。我自己也付出了代价,被开除公职,还影响了我的家人。我对不起所在单位的领导,辜负了他们对我的栽培。这个案件的发生,意味着我警察职业生涯的终结。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旁听者以我为鉴。”据了解,案发后胡某的家人已赔偿出租车方的各项经济损失。昨天下午,胡某的同事、朋友、同学超过50人前来旁听庭审。
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公务员来说,这“杯中之物”将让其付出惨重的代价,不但要受到刑罚,还会被打破“铁饭碗”,犯罪记录也将跟随其一生。而对普通职工而言,醉驾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劳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