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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司法解释 25日施行

2011-6-18 10:43| 发布者: faneuro14| 查看: 609|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社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 张蔚然)记者16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将于25日起施行,大陆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将更加高效规范。最高人民 ...

中新社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 张蔚然)记者16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将于25日起施行,大陆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将更加高效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届时将正式启动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级联络窗口,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直接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有效提高了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效率。

 

这名负责人说,对于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较复杂且数量不是很大,仍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转送和对台联络。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所谓“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规定》的相关条文,一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身办理的案件向台湾地区请求协助,二是指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办理的案件提供协助,三是指人民法院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

 

在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规定》对具体办理法院分别明确规定了2个月和3个月的最长办理时限,而且分别要求一般应当在15日和1个月内完成。同时,《规定》参照过去一些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转递时限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的审查、转送等工作时限也统一规定为7个工作日;对于立案期限,则规定为5个工作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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