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房地产等财产经一次抵押后,其财产价值如果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最近,市政府出台《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间的业务合作,以有效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简单地说,价值100万元的房子,第一次抵押给银行后,贷到70万元;其剩余的30万元额度,可以再去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第二次抵押,拿到贷款。《补充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支持抵押人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抵押人原签订的顺位抵押限制性条款,可通过抵押权人、抵押人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签订顺位抵押协议加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