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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之后——

2011-12-21 08:28| 发布者: 戴向华| 查看: 223| 评论: 0|来自: 温州晚报

摘要: 12月15日,乐清柳市的陈先生带着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到本报求助。原来,他5月份买了一套期房,首付已经付了80万元。当时楼盘均价是21000元/平米左右,现在跌到了15000元/平米左右,陈先生有点后悔了,想把房子退掉 ...

    12月15日,乐清柳市的陈先生带着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到本报求助。原来,他5月份买了一套期房,首付已经付了80万元。当时楼盘均价是21000元/平米左右,现在跌到了15000元/平米左右,陈先生有点后悔了,想把房子退掉。按照陈先生自己对于合同的理解,只要他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度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就应该退房。但开发商就是不肯退房,并声称:要退房就去法院告去。陈先生认为开发商不讲道理,就来到报社投诉。

 

  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解,最终发现,情况并非如陈先生所想像。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本报记者 盛一杰

 

  房价跳水,一方要退一方不让

 

  陈先生今年24岁,已经到了婚娶年龄,所以家里人在今年的5月初房市正火热的时候,给他买了一套位于龙湾新二路的房子,两年后才能交付。

 

  陈先生买的房子有90平米,价格是20400元/平米,当时交了80万元首付款。但是今年下半年开始,温州的房产市场开始波动。据陈先生了解,他买的这套房子价格更是直跳水,现在市场价格才15000元/平米左右。

 

  前几天,陈先生到温州市区看了几套房子,按他买房时20400元/平米的价格,现在楼盘品质、地段比他这套都要好的房子随处可见。于是,陈先生和其他20多户已经交了首付款的购房者,都想到房地产开发商这儿来退房,并表示,愿意承担房屋买卖中违约责任的最高赔偿额度,即首付款的30%。

 

  12月15日是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最后一天,楼盘开发商温州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即使购房者愿意赔偿30%违约金,首付款也是不会退的,房子一定得买;今天要么履行合约,要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见。

 

  合同细则:退房就是恶意违约

 

  当天下午,记者陪同陈先生一起来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向该所副主任陈琨律师进行了咨询。

 

  陈律师说,陈先生与温州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达不到。现在双方协商不下,如果陈先生真想解除合同,起诉到法院的话,即使愿意承担高达30%首付款的违约金(即24万元),只要开发商不同意那也没用。因为陈先生的这种行为变成了恶意违约,开发商可以反诉到法院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建议:购房前仔细查看合同确保自身利益

 

  陈律师称,纵观整个合同内容,房开商的权利要比购房者的多得多。比如同样是违约,买方最高要承担30%首付款的违约金,开发商即使违约也只要承担最高10%首付款的违约金,而类似是否解除合同这样的条款,房开商的主动权也多许多。

 

  陈律师建议,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细则,打个比方,像陈先生这样,如果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写明买方若单方面违约最高要付30%的违约金等内容,都可以避免现在房子不买不行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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