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天时间里,利用POS机替人刷卡套现上亿元。11月25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赖某某、翁某某均系泰顺县罗阳镇人。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间,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到河南省许昌市从宋某某(另案处理)处分别租用一台POS机回泰顺,后被告人赖某某将POS机拿到其罗阳镇泰庆北路家中,翁某某将POS机拿到其开设的众狮百货商场中,分别供数十人刷卡套现。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持有的“许昌市厢龙轮胎综合经营部”POS机非法套现6500万余元;被告人翁某某持有的“许昌市方方建材商行”POS机非法套现4400万余元。8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为非法获取利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