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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里起纷争 酒吧外出人命 行凶者判死刑 还有谁需担责?

2011-11-17 02:09| 发布者: 戴向华| 查看: 104| 评论: 0

摘要: 在酒吧里因琐事起纠纷,在酒吧门口遭人持刀捅刺致死。除行凶者外,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是否要承担责任?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当事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 ...
在酒吧里因琐事起纠纷,在酒吧门口遭人持刀捅刺致死。除行凶者外,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是否要承担责任?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当事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承担25%的补充责任。
 

去年11月26日凌晨,邢某与吕某在苍南龙港一家酒吧跳舞时因琐事起纠纷,邢某便叫吕某到酒吧门口“说清楚”。到了门口,两人发生争执,邢某持弹簧刀捅刺吕某数刀,吕某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邢某一审被判死刑。

 

吕某家属认为,除了凶手邢某应对吕某的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外,当事酒吧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他们将酒吧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对此事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吕某作为消费者进入酒吧消费,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该酒吧虽在入口处设有安检门,但未安排专员对进入酒吧的人员进行安检,邢某因此得以携带刀具进入场所。同时,酒吧没有配备足够的保安,在邢某亮出刀具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因此,酒吧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审认定,邢某赔偿吕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3万元,当事酒吧承担25%的补充责任,即在邢某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酒吧业主就要在赔偿款20余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吕某家属认为,酒吧业主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比例过低。酒吧业主则认为,不存在侵权过错责任,要求改判无责。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酒吧虽未作为娱乐场所登记营业,但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在向消费者提供酒精类饮品的同时还提供演艺场所服务,消费者饮酒后在酒吧的狭小舞台上自娱自乐,相互间容易发生身体碰撞,在酒精和强烈刺激感官的音乐作用下,容易由此发生纷争,该酒吧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相当于娱乐场所。一审认定当事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吧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处置妥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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