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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原市长李启红经济犯罪一审被判刑11年

2011-10-27 18:18| 发布者: faneuro7| 查看: 161| 评论: 1

摘要: 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经济犯罪一审被判刑11年 中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 李启红是中山本地人,今年56岁,1968年6月参加工作,是中山县石岐中区藤草工艺社职工,然后从居委会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
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经济犯罪一审被判刑11年

(中新网

)中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 李启红是中山本地人,今年56岁,1968年6月参加工作,是中山县石岐中区藤草工艺社职工,然后从居委会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中山市妇联副主席、主席,一步一步走上中山市领导岗位,曾担任中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山市委副书记、秘书长,副市长、代市长等职务。

  中新社广州10月27日电(王华 穗法宣)原广东省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受贿罪,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以及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等10名被告人当天同时被判刑。
  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启红退缴的受贿所得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李启红及其丈夫林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其他同案人也各领其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1900多万元。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宣判后,广东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有赖于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一些党政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如果对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都是法律打击的对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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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小五 2011-10-28 02:15
晚节不保,都是贪才惹得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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