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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温州一镇长受贿被判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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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0: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原镇长张恩贵受贿案在鹿城法院公开宣判。张恩贵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另外,张恩贵6名亲属因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张恩贵案发前系鹿城区制革业基地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他曾于1999年1月至2006年8月间,担任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副乡长,分管农业(农业生产、水利建设等)、农村、民政等;于2006年9月起至2008年5月间,担任藤桥镇镇长。
  2005年10月,该案证人黄某承建了仰义乡无敌坑水库加固工程;2007年10月,黄某又承建藤桥镇戍浦江塌坎头段驳坎工程。在这两项工程的承建过程中,张恩贵给予黄某关照和帮助。
  黄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张恩贵今后能给予更多的关照,于2006年9月的一天,以恭喜张恩贵职务升迁为由,通过提供请客费用的方式,在张恩贵的办公室里送给他5万元,张恩贵收下了。
  2008年2月的一天,黄某以拜年的方式,借赞助张恩贵女儿读高中的集资费为由,在张恩贵位于市区下吕浦的家中,送给他2万元,张恩贵也收下了。
  案发后,张恩贵已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张恩贵的律师辩称,涉案的两项工程均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且从协议书上看不出黄某和两项工程有联系,张恩贵没有为他人谋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张恩贵实施并实现了为黄某谋取利益的行为。除当庭翻供外,张恩贵始终供述曾在工程上多次帮助过黄某。而“帮助”并不局限于招投标本身,它涉及招投标的前期、后续的许多工作,如张恩贵所说的“资金追加”;黄某所说的“政策处理”等等。黄某不仅确认张恩贵对其有帮助,而且通过实际行动(送钱给张恩贵)表示对张恩贵的感谢。同时,张恩贵也承诺了为黄某谋取利益。黄某在证言中称送钱的部分原因是今后能得到张恩贵在工程方面给予照顾。张恩贵在供述中也承认,其知道黄某送钱给他是因为“看中我当时所担任的职务能给他的水利工程提供帮助,要么是求我帮他在政策处理方面提供帮助,要么是求我能帮他搞到下一个工程”。张恩贵在明知黄某实际目的情况下,收受黄某的贿款,应视为一种承诺。综上理由,张恩贵“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张恩贵亲属在法庭上多次喧哗,无视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果,要求法警将一名违反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带离法庭时,数名亲属一拥而上、哄闹喧哗、冲撞法警,致使宣判过程一度中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法庭的人员,鹿城法院最终对其中2人处以拘留15日,2人处以拘留10日,2人处以罚款200元。
(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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