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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居留] 巴黎著名华人律师李晴兰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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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07:4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31日通函对外国劳工的限制
巴黎陈小姐问,我现在是学生身份,有一个公司愿意和我签订劳工合同,我也
递交了申请将学生转身份的申请,据说最近劳工居留难批了,有什么限制 ?
华律师答 : 2011年5月31日内政部和劳工部联合发布了一个通函,华律师信箱将
在本期和下期介绍该通函对外国劳工在法国获得劳工居留的限制。
这个通函出台的背景是目前的经济危机,法国政府的目的是使劳工引入符合法
国的需要和接待能力。鉴于就业对危机下的经济的影响,必须减少引进劳工,
而优先考虑就业市场上法国失业者或有纸张的外国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
这个通函对引进外国劳工的限制主要针对的是从外国引进劳工及学生找到工作
后的转身份的案件。我们先介绍对引进外国劳工的限制。
内政部和劳工部要求劳工局在审查从外国引进劳工的案件中注意以下事项 :
首先是针对雇主的审查。一是审查雇主是否真正存在,以防止某些公司仅仅为
申请劳工而注册公司,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营活动。
二是审查雇主是否之前有违反劳工法和其他规定的前科,如雇主在提交申请的
12个月内有没有过被处罚雇佣黑工的记录,雇主是否正常缴纳社会分摊金,是
否遵守卫生和安全规则等。
第二是针对申请的工作职位的审查。要求申请的职位只有在法国就业市场上找
不到合格的应征者的情况下才能从外国引进劳工。在正常情况下,紧张指数应
等于或大于1。但是对特殊人才应特别对待。
如果雇主在申请引进外国劳工之前没有通过刊登招工启事等形式在法国就业市
场上招聘合格的劳工,劳工局将一律不予批准。
另外还要考察招工启事和将引进的劳工的具体条件是否相符。审查工作合同中
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国同等工作的条件如工资和工作时间等。主要参照各个
行业的集体协议或行业惯例。
对已经引进的外国劳工,在续居留时将审查原来的工作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是否
保持,即原来工作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不能下调也不用上涨,如果发现不一致,
将被视为规避程序而被拒绝延续。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 )主办,读者来函
请寄 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地址:11, rue Béranger,75003 PARIS, 电话
:01.44.54.05.74 ; 传真:01.44.54.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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