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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思考] 陈真诚:别将民间借贷妖魔化正加速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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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12:0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真诚:别将民间借贷妖魔化正加速漂白
——系说“民间借贷”之二
文/陈真诚
(平面版文章载《生活新报》)

[导读

民间借贷大有被妖魔化之势
    自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持续转热,2011年继续升温,发展至舆论所说的“疯狂”。而由于资金多数流向房地产市场,在房地产调控、房价僵持的当下,民间借贷更是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尤其是,自2011年7、8月开始,在温州连续发生高利贷崩盘、一些资金链断裂的借款企业(人)“跑路事件”,民间借贷便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迎来了舆论上几近一致的口诛笔伐,甚至大有被妖魔化之势。
    要看到,诚然,目前,民间借贷火暴,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问题,民间借贷在一些产业领域潜伏着风险,这些是事实。基于目前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引导。但如能认识到目前民间借贷所暴出问题的所在、本质及其根源,真正冷静地看待民间借贷,理性的人就不应将民间借贷妖魔化。否则,就可能导致政府“出手”时把错了脉络,开错了药。

出事者应该后果自负
    不应将民间借贷妖魔化的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在现实金融环境和经济生态下,民间借贷缓解了部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尤其帮助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融到了资金,使企业脱身于资金之困,甚至免于破产倒闭。可以说,如果没有民间借贷,会有更多的企业倒闭,要比已经暴出的因民间借贷而资金链断裂进而倒闭或“跑路”的多得多,更多的人会因之失业。
    其次,几乎所有倒闭的企业,都有关键而根本的共同原因——“不务正业”:之前将大量资金用于炒房、炒股,或盲目扩张,投资矿业、房地产开发,早就埋下祸根,那是问题的根源。这些企业,后来出现了资金问题后,如果不能从民间借贷融资,可能会倒闭得更多、更快。
    再则,民间借贷,无疑也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全国民间借贷年借贷款额有数万亿之巨,不同企业(机构)或投资人或借贷人的档次、素质、能力参差不齐,自然会存在弱者被淘汰的竞争规律。在民间借贷中,在一些地区,出现有些借款企业因负债太多而老板跑人了或有些链条断裂的个案,这是很正常的现象。部分地区有部分企业或借贷链断裂出了问题,只要属于个案,整体占比不大,又算什么?即便正规商业银行,也会出现贷款收不回的坏账,自然就不必对一些民间借贷问题个案大叫恐慌,为什么有人却对占比很小的出问题的民间借贷个案大叫恐慌?
    第四,银行信贷资金流入了民间借贷,其问题出在银行和获得贷款后将之用做民间借贷的企业身上,并不是民间借贷本身的问题。有的担保公司违规放贷,有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违反了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有的涉嫌诈骗,有的赖账“跑路”或卷款出逃涉嫌违反相关法律,都早已有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全可逐事逐案逐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政府应遵循问题出在哪就治哪、出在谁身上就惩罚谁的原则处理问题,舆论不应将民间借贷一棍子打死。
    第五,民间借贷火暴,利率不断攀高,存款从银行搬家投资民间借贷,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愿意高利率融资,需求旺盛,这些为什么会出现?试想,如果信贷资源能合理配置,央行没有长期严重的负利率,宏观经济没有持续通货膨胀,房地产没有泡沫,房价没有持久大涨,开发回报预期没有持久过高,国土部门真能依法打击囤地,政府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房价物价等问题,大家所看到的或担心的诸多问题或不会发生。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我们应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解决,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笼统地指向民间借贷,本末倒置。
    最后,尤要看到,以高利率为典型特征、高回报为诱惑的民间借贷,既然是高收益预期与高风险伴随的东西,就不可能是每家都能成为赢家,不可能没有人不为之风险投入承担风险。
    每一个具备履行法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享受风险投资权利和高收益预期的同时,应有承担风险的义务。对自愿从事风险性投资投机者而言,只能让你有赢利发财的机会,而不能承受损失乃至破产的风险,这是什么逻辑?是哪来的道理?在市场经济中,那些在民间借贷中遭受损失的人,只要不是被欺骗或强迫而为,就应该风险自担,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应该后果自负,对损失或破产风险自食其果,使之以后的行为更理性而不要扯虎皮做大旗,把什么都往社会问题上扯,甚至试图煽动政府为拯救那些投机者而让货币政策转向再次救市。
    在民间借贷领域,对于那些过于狂热的人或企业来说,偶尔有少部分个案出点问题,不是什么大问题。他们中的部分人或企业遭受损失或承点担风险,是他事先应该想到的事情,而且并不是什么坏事。
    客观而言,温州,如今经济发展或增长质量不高,已非中国经济运营、增长模式之主流,也非中国经济运营、增长模式之未来。近十多年来,温州炒家往往是中国经济的麻烦制造者,或中国经济麻烦的推动者和放大者。需要理性地看到,温州炒家这个坏孩子,带头热衷于投机,炒房炒矿炒农产品炒资金,漠视风险。在部分群体的社会价值被扭曲、经济心态畸形化的当下,温州炒家这个坏孩子,还往往以成功的范本影响他人,带坏浙江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一些孩子,让更多的孩子变坏,或是炒房,或是炒农产品等等。
    无需讳言,温州炒家这个坏孩子近年来舍命投机,到处炒房炒矿炒农产品炒资金,用“疯狂+猖狂”来形容一点也不过份,是导致近年来多种资源产品、商品价格上涨的一个重要推波助澜者,是房地产泡沫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是近来所暴出民间借贷“崩盘”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让他们中的部分极端者为经济调整付出点代价,为什么不可以?实际上,让他们中的部分人或企业遭受损失,其实是件大好事,有利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自然完善和健康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让被扭曲的经济心态矫枉过正,为经济泡沫降温并避免经济泡沫问题进一步严重化,让更多的投资投机者将来能更理性。尤其是,可惩罚那些非理性行为,能起到社会教育、促进投资行为理性化的效果。这种惩罚性结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影响效果,往往强过政府的政策。
    事实上,一些投资投机者,形成了一种政府宠坏了的习惯思维:赚钱了赢利了是自己的,亏钱了或出风险了就大叫要政府管,炒作“社会问题”,无非是想要政府出面来为他止损或承担风险。如果政府真这么做了,就等于为冒险性投资投机行为提供了无风险担保,助长非理性投资投机行为,不会是好事。
    当然,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加以积极引导、科学监管,有必要,也很重要,但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强调政府的引导、监管,不等于要将民间借贷一棍子打死,不等于因部分问题个案而全盘否定民间借贷,不等于要因哽废食,不要也不能在舆论上将之妖魔化。

“灰色”的民间借贷将“漂白”
    值得庆幸的是,诸多迹象显示,中央政府已明确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清楚看到并充分肯定了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
    事实上,早前,中国人民银行就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些实际上已经承认或默认了民间借贷的存在,只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违法相关法律。
    如今,在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在部分地区暴出一些民间借贷问题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如一些舆论认为的那样否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而是表示,将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这些就意味着,将来,政府将在基于法制建设基础上将一直被视为“灰色”的民间借贷“漂白”。
    2011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了要“注意舆论导向”称,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2011年12月6日报导称,中国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在中国社会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出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2011年12月16日,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发改委明确指出,支持民间投资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之前,早在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2011年12月27日,新华社报道称,商务部表示,将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通过五年时间使融资租赁交易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稳步提高,形成一批规模大、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拓展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商务部“十二五”(2011-2015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显示,将在五年内使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不断完善,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行业标准与统计体系基本健全。”
    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正加速“漂白”。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将日趋阳光化,民间金融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机会。
沙发
发表于 2012-2-6 03:33:39 | 只看该作者
加油啊!!!!顶哦!!!!!
板凳
发表于 2012-2-25 02:02:52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2-3-13 05:13: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5#
发表于 2012-3-13 13:17:25 | 只看该作者
非常谢谢楼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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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3-13 14:51:02 | 只看该作者
要顶的啊,楼主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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