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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温州 “地下城”开发利用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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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07:3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州网讯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稀缺与城市发展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近日,市府办下发了《关于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对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审批、供地方式、土地登记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地下空间净高应大于2.2米
  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有效面积高度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
  地下空间建设突出规划前置条件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同时,该《办法》还突出了规划前置审批的重要性,地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地块凡有结建或单建地下空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提出地下空间的主要用途、退用地边界要求。
  依据不同的用途、建设业主,可以划拨、有偿使用等方式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颁发相关土地、房产权证。
  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地下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或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地表和地下,可分别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同地下空间使用年限各异
  该《办法》规定,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地表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出让的,其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年限起算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应当一致。
  地表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其地下部分扣除应当划拨的人防、公共配套地下车位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外,其余的如果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让。
  可单独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此外,符合划拨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
  已投用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发证
  该《办法》明确规定,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据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及出售等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条件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涉及与人防结建部分重叠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人防部门鉴定;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及出售等的,或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物,需经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办供地手续,其中属公建配套性质的,一律视同划拨方式并确权给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交出让金后,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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