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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清仓甩卖商品 (liquidation) 需要哪些程序 (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我爱苍井空    时间: 2011-8-8 13:15
标题: 清仓甩卖商品 (liquidation) 需要哪些程序 (转)
本帖最后由 我爱苍井空 于 2011-8-8 14:16 编辑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96-603条法令、1996年12月16日第96-1097条法令的有关规定,商店廉价处理部分或全部库存商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原则
——必须得到一份商店所在省省长签署的授权书;
——清仓期间禁止进货;
——必须在商品价格牌上标明其减价前后的价钱;
——商品减价后的价钱可以低于进货价;
——清仓期不能超过2个月;
——在清仓期结束的6个月内,须证明导致清仓的事件确实发生了,例如出售店铺、退休或生病等等。

2、具体操作步骤
——向当地警察局咨询实际操作程序;
——提前3至5个月向当地警察局提交减价授权申请书;
该申请书必须由店主或可代表其行使权利的人签名,并注明签名者的具体身份及职位。内容须写明商店的名字和地址、商品清仓的原因、预计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等。
除申请书外,还需附上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KBIS)
——一切可证明企业即将停止经营的证件
——一份关于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
——商品种类
——商品数量

除以上材料,警察局还有可能在企业提交材料时,或在其清仓活动实行期间要求企业提供:
——缴纳职业税证明
——清仓商品买进时的发票和记账本
——再次提供一份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


作者: Jsonfw1    时间: 2011-8-26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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