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euro6 发表于 2011-9-8 14:11:19

最高法院判例二则

签约合同留白处可事后填写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签署合同的时候留有未填写的备注项,则不能指责另一方在空白处填上通用的备注条款。在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驳回对填写所持合同空白处的签约方欺诈行为的指控,并且认为他所填写的受到另一方异议的内容完全有效。这个争讼在某台机器的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间产生,承租人通常更新租用合同。本案当中他决定归还机器,便停止支付租金,但是出租方认为租用机器的期限为四年。承租人出示的合同上面承租期限为空白,因此他认为可以随时中止合约。然而出租方在签约之后填写了空白处,写上通常租用期限四年的时间。最高法院认为,这并不是滥用签字的空白处,也不是不诚实的行为。同意合同留有空白处而签字的一方不能够指责签约另一方在空白处填上了通常的条款。无形地役权可随时撤销最高法院最近强调,一些无形的地役权(Servitude),例如经过邻居家的地下网络,并非是使用者的必然权益,别人有权对其提出异议,并要求取消。不过,一些可见的设施属于可见地役权,法律规定不能够再针对可见地役权提出异议,条件是这些设施已经存在了30年以上。例如:某独立住房的房主要求取消从邻居家过来的一条雨水地下管道。邻居说这条管道已经存在了30年以上,因此不能够再提出异议。但是法官认为,如果这条管道属于可见管道的话,邻居的话是有道理的,但是由于这条管道从外部看不到,因此地役权不可见。尽管邻居拥有这一“不可见的”地役权由来已久,但是它并不能被视为最终获得,因而可以取消。九天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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